我國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限制 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
2020年05月07日 21:38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020年5月7日電(記者 吳雨、劉開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20年5月7日發布新規,明確并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日發布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明確,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
另外,新規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
此外,新規明確,取消托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托多家境內托管人,并實施主報告人制度。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政策問答(一)
1.新規實施后,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人制度?
答:對于原僅擁有 QFII 或 RQFII 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 QFII 托管人或原 RQFII 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后 10 個工作日內委托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已經同時擁有 QFII 和 RQFII 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后 30 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托管人為主報告人,并在指定后 10 個工作日內委托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托管人之間的信息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2.新規實施后,原 QFII 投資者匯入人民幣,或原RQFII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在新開立資金賬戶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
答:新規實施后,對于僅擁有QFII 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 RQFII 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復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托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并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于已同時擁有 QFII 和 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3.合格投資者應如何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以確保操作中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答: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4.合格投資者出具完稅承諾函匯出累計收益時,應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稅承諾函為其辦理收益匯出時具體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資者使用完稅承諾函匯出的收益,須是已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可選擇在每次匯出收益前,向為其辦理匯出業務的一家托管人提供當次擬匯出部分的完稅承諾函;亦可選擇就一段時期內(以下簡稱“有效期”)尚可匯出的累計盈利,向該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稅承諾函。不論選擇哪種承諾方式匯出收益,每份完稅承諾函僅可對應一家托管人。若合格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完稅承諾函,需明確在有效期內擬通過該托管人匯出的累計盈利金額。該托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后續盈利資金匯出時,需對每筆匯出金額與承諾函中有效期內對應的累計盈利金額進行比對,保證其所匯出資金不超過完稅承諾函所列明的金額。需明確的是,簡化合格投資者已實現的累計收益匯出手續不影響其依法依規納稅的義務。
5.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履行哪些義務?
答: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托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并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向外匯局進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的信息報送,相關托管人應協助提供外幣賬號等信息,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在選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后,協調相關機構與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滿足監管要求及數據報送需要。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為規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現予以公布。
附件: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外匯局
2020年5月7日
附件: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投資于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合格投資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1家托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1家托管人的,默認該托管人為主報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實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取得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后,應委托主報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業務登記: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見附1)。
(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主報告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合格投資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業務登記后將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反饋給主報告人。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七條 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合格投資者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須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幣專用賬戶及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命名應予以有效區分。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付有關稅費(稅款、托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外幣利息收入,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從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結匯劃入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向境外匯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合格投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和(或)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有關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詳見附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合格投資者,所開立的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及基于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匯兌管理第
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及時通知托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幣資金結匯并劃入其與外幣專用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委托托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托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合格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照中國境內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足額繳納稅費的承諾函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合格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托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
第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匯出與匯入的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于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風險對沖產品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
第十七條 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確保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八條 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托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九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合格投資者開展的外匯衍生品業務類型及結算等,按照現行外匯衍生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應遵循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第六章 統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其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托其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主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托新的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因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導致證監會注銷其業務許可的,合格投資者應通過主報告人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且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變現資產并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 托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并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合格投資者應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義務,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托管人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合格投資者相關的監督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托管人應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版)》(匯發〔2019〕25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文印發)、《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2版)》(匯發〔2019〕1號文印發)等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并報送其他相關數據。
第二十五 條合格投資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業務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相關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過程中違反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管理等相關規定的。
(四)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涉及人民幣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外匯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關閉相關賬戶,或未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和匯兌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的。(四)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材料或情況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及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5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1: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附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一、合格投資者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以機構自身名義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或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
二、合格投資者根據需要在境內只需開立 1 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可直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合格投資者根據需要需為其自有資金、客戶資金、開放式基金開立相應多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其中,基本存款賬戶用于日常人民幣轉賬結算,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
三、專用存款賬戶分為合格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以及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等。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收入范圍是:從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投資本金,從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劃回的資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支付證券投資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劃往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的資金,購匯劃入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或匯出人民幣投資本金和收益,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
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可根據投資品種和相應結算規則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處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范圍是: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利息收入,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
局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資金,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出、相關稅費支出,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四、托管人應做好對合格投資者賬戶的開立、變更工作,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并切實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信息報送等各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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